(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攸县丫江桥镇皮冲村老屋村民小组因与攸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攸县丫江桥镇华裕村山林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丫江桥镇皮冲村老屋村民小组,攸县人民政府,攸县丫江桥镇华裕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攸县丫江桥镇皮冲村老屋村民小组。负责人易建国。委托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龚红果,县长。第三人攸县丫江桥镇华裕村。原告攸县丫江桥镇皮冲村老屋村民小组因与被告攸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攸县丫江桥镇华裕村山林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攸县人民政府对该山林权纠纷立案受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丫江桥镇皮冲村老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攸县丫江桥镇皮冲村老屋村民小组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 德 华审判员 梁 小 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卢会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