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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文禛与杨坤、王立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禛,杨坤,王立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杨文禛,男,现住辉南县。被告:杨坤,女,现住辉南县。被告:王立忠,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禛诉被告杨坤、王立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禛撤回对被告杨坤、王立忠的起诉。案件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文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