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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左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吕某犯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阿左刑一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旗检刑诉[2013]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旭仁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乌兰布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俱乐部门前路段时,与停放在此路段的宁AV10**号小型汽车相撞。经检查,吕某某有酒后反应,即带其到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8mg/100ml,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赔偿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进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