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麻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周玉潘与湛江市麻章区大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潘,湛江市麻章区大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湛麻法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潘,男,汉族。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大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玉潘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大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湛中法民一终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大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玉潘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大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大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86元(开户行、帐号、金额等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其 碧审 判 员 程 丰 锋助理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宝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