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徐进诉钟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钟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326-1号申请执行人徐进,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卫(,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进与被执行人钟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209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钟卫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150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彭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