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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振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振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4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楚旋,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振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刘振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振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振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90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按规定收取诉讼费44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进人民审判员 吴  宝  荣人民审判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世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