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何兰琼与李兴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兰琼;李兴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何兰琼,女,生于1964年6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兴富,男,生于1965年2月23日,汉族。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兴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买、变买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兴富与何兰琼共同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住房一套(面积:101.9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赠与、转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开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