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沈某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昌西县,汉族。被告关某某,女,约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8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