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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沈某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昌西县,汉族。被告关某某,女,约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8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