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巩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邢灿营与王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灿营,王智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邢灿营,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智博,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灿营诉被告王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灿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邢灿营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