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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巩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邢灿营与王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灿营,王智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邢灿营,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智博,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灿营诉被告王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灿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邢灿营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