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东方,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负责人金小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