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黄金龙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83号罪犯黄金龙,又名黄老五,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内蒙古扎兰屯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金龙及同案被告人高文龙、白春雷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0)廊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龙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10月16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二○○七年七月十三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九年一月二十一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