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民初字第06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276号原告孟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甲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