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王酒波诉梁薇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一民,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乔家龙代理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