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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王酒波诉梁薇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一民,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乔家龙代理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