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丛林铝材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59号原告陕西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9号。注册号610000100105783。法定代表人徐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义,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2路95号。法定代表人张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丛林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969元,其余8969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