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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柯乐与乐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乐,乐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500号原告:柯乐。被告:乐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乐与被告乐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乐撤回对被告乐立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