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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江秀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秀柱,苏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江秀柱,沂源县东里镇王坪村。被执行人苏永顺,沂源县东里镇前河南村。本院在执行江秀柱与苏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2)源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686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齐森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