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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白容与被告王东梅、李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容,王东梅,李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白容,女,彝族,1964年10月2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王东梅,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李尚龙,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容与被告王东梅、李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容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容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 飚审 判 员  徐翊翀人民陪审员  石文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