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执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延安王家坪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培华学院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王家坪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培华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828号申请执行人延安王家坪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十里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培华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白沙路南段2号。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学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培华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支付申请人货款275852元,诉讼费5000元及逾期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113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培华学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