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葛体淼与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978号原告葛体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少群,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富周东路。法定代表人李道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葛体淼诉被告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体淼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少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道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证人周理亮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体淼诉称:原告先后于2013年1月24日为“瑞安市安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加工鞋料(鞋面绣花),加工费为58000元。瑞安市安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在对原告加工的产品验收入库后,当时并没有支付原告的加工费,而仅向原告出具一份加工费欠款凭据。之后,原告已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据查,被告的企业名称已于2013年8月5日由“瑞安市安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鞋料绣花加工费58000元并赔偿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债务偿还完毕止)。被告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变更属实,但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加工合同纠纷,也没有欠原告加工费。周某、林仁道、林圣于2003年就与被告脱离关系,被告也没有授权他们与原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拖欠原告加工费的债务人是周某、林仁道、林圣。另领款凭证及入库凭证没有被告财务或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签名、盖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葛体淼提供了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证明被告的身份;3、领款凭证、入库凭证,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绣花加工费58000元的事实。原告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证明1、被告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及厂房属李道胜,公司内部是按李道胜、周某、林仁道、林圣、林建顺等合伙的形式经营生产,对外就是使用被告公司的名称,该债务应由被告承担。2、周某及林仁道、林圣是被告的管理人员,仁贤是被告的仓库管理员工。3、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及被告尚欠加工费等属实。原告对证人周某证言无异议。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未作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向瑞安市安美特鞋业有限公司提供加工鞋料(鞋面绣花),2013年3月19日,经结算加工费为58000元,被告方管理人员“仁贤”出具入库凭证。为此,原告出具一份加工费为58000元的领款凭证,并经被告瑞安市安美特鞋业有限公司的周某、林仁道、林圣签字确认。该款,被告至今尚未支付。瑞安市安美特鞋业有限公司现已于2013年8月15日变更名称为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领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被告提供鞋料绣花加工,及被告尚欠加工费的事实;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鞋料印花加工款已经支付,应承担偿付责任。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应由周某、林仁道、林圣承担债务。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赔偿损失,可由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葛体淼鞋料绣花加工费58000元并赔偿损失(从2013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体淼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瑞安市胜鹏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25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