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崆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海平与张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李海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1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张瑞,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0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平与被告张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平因收到被告张瑞家属代为赔偿的案件赔偿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后再无后续,一次性了结。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海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