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勾士霞与刘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士霞,刘胜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87号原告勾士霞,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刘胜玉,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勾士霞与被告刘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胜玉所有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冀FF76**)、骏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牌号:冀F7V**挂)予以查封,并以马术忠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F8U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胜玉所有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冀FF76**)、骏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牌号:冀F7V**挂)予以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查封车辆由原告勾士霞负责保管。二、将担保人马术忠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F8U5**)予以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担保人马术忠继续管理、使用,但不得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宇审判员 范玉桐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小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