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丁继雪与杜令建、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雪,杜令建,王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丁继雪,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王庆伟,住巨野县(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被告杜令建,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王兴华,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巨野县。原告丁继雪与被告杜令建、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令建、王兴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7月26日,被告杜令建由被告王兴华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为此,诉于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二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被告杜令建由被告王兴华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丁继雪现金叁万元整。担保人我自愿偿还本金和息,担保期限五年,五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违约金一万元每天五十元”。为此,原告诉于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公开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杜令建、王兴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条,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杜令建由被告王兴华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丁继雪要求被告杜令建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在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款项给付的时间和损失的计算方法,利息损失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被告杜令建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王兴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兴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兴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杜令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令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丁继雪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被告王兴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保证人王兴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杜令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杜令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