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瑞领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瑞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41号罪犯李瑞领,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大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瑞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瑞领及同案被告人李石强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9)冀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瑞领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瑞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