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涟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赌博,2011年3月19日、4月11日分别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3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3)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长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己系夫妻关系。因梁某己与梁某乙发生过婚外情,2011年7月,梁某己不愿与梁某乙再继续来往,梁某乙便予以纠缠,梁某甲得知后曾警告过梁某乙。2013年8月24日晚,梁某甲无意中听到了梁某己手机中保存的电话录音,确认梁某乙与梁某己还在相互联系,遂怀疑梁某乙与梁某己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而怀恨在心。同年9月6日22时许,梁某甲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蓝路老征稽所办公楼旁一麻将馆碰到梁某乙,二人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随后二人又在旁边的巷子里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梁某甲即用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朝梁某乙的腹部捅了一刀,致被害人梁某乙腹部穿透,伤及小肠浆肌层,构成轻伤,玖级伤残。2013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梁某甲在涟源一中附近的麻将馆内被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讯问,梁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3年10月13日,梁某甲与梁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梁某甲一次性赔偿梁某乙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000元。同时,梁某乙出具了请求对梁某甲从轻处罚的报告。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证人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周某某、梁某己等人的证言,病历记录、调解协议、领条、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伤情伤残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梁某甲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梁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梁某乙的谅解,视为被告人梁某甲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