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汪炎与江六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炎,江六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54-3号原告:汪炎,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六一,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汪炎诉被告江六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汪炎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我院已作出裁定同意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六一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审判员 王 勇 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