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全林与郑州市上街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林,郑州市上街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上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全林,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职务主任。原告王全林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林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