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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70年7月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大专文化,某公司股东。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郑伟,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2013)银金检刑诉第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郑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0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凤区唐徕渠桥面西5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使出租车失控后又与上海西路南侧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轻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22mg/100ml。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金凤区一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配合案件审理,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希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15-20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凤区唐徕渠桥面西5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使出租车失控后又与上海西路南侧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及路灯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22mg/100mL。被害人王某某不要求做伤情鉴定。经宁夏一路平安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事故时制动初速度为85±3km/h。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