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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9号杜世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世军,男,28岁。因本案于2013年9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世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杜世军利用搬运家具之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中路x号x座xxx被害人梁某某的住处,趁机在房间内盗走一条黄金项链(带玉吊坠),并藏匿于该座楼梯底,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破案后,公安人员缴回被盗物品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020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世军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杜世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杜世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材料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世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杜世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被盗物品已经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杜世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世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