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建文、张志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文,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山县人,农民。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某某,女,1960年5月25日生,汉族,系被告人周建文姐姐。被告人张志文,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山县人,农民。2012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1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向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习平,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平山县人,农民。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利勇,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农民。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张志文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还我院重审。后因有同案犯到案,为查清事实,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案起诉。2013年11月13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文及其辩护人周会文、被告人张志文及其辩护人李向宁、被告人张习平及其辩护人张利勇、被告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与薛志强、郭艳峰、赵海虎(以上三人批捕在逃)等人预谋到西柏坡电厂盗窃,2012年正月的一天晚上来到西柏坡电厂,由张习平望风,周建文、张志文与薛志强、郭艳峰、赵海虎翻墙进入西柏坡电厂院内,后步行至电厂电气车间一单元柴油机房一号柴油发电机组旁盗窃电缆。后周建文等人将盗窃的电缆卖到被告人赵某某的废品收购摊处。此后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与薛志强、郭艳峰、赵海虎多次到西柏坡电厂电气车间一至三单元柴油机房1至6号柴油发电机组旁盗窃电缆及紫铜排。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周建文等人所出卖的电缆为盗窃所得仍以废铜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等价值772572元。被告人周建文辩称没有盗窃过紫铜排。被告人张志文辩称事先没有预谋,没有盗窃紫铜排,盗窃物品没有评估的那么多,农历3月18日后没有参与盗窃,分赃少。被告人张志文的辩护人李向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志文不存在事先预谋,被告人张志文是从犯,被告人张志文参与次数少,有立功表现,赃物估价过高。被告人张习平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张利勇提出被告人张习平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缓刑。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与薛志强、郭艳峰、赵海虎(三人批捕在逃)等人预谋盗窃后,于2012年正月的一天晚上来到西柏坡电厂加油站附近,周建文开车将张习平送到西柏坡电厂保卫处大门外,由张习平观察电厂保卫处动向以帮周建文等人望风,周建文、张志文与薛志强、郭艳峰、赵海虎由电厂东边的水质厂院围墙翻墙进入西柏坡电厂院内,后步行至电厂电气车间一单元柴油机房1号柴油发电机组旁盗窃电缆。盗窃完毕后,周建文等人将盗窃的电缆卖到被告人赵某某及郭艳峰在平山县平山镇高村经营的废品收购摊处。此后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与薛志强、郭艳峰、赵海虎多次到西柏坡电厂电气车间一至三单元柴油机房1至6号柴油发电机组旁盗窃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等物价值人民币765513元,其中周建文得赃款13000元左右(已挥霍),张志文得赃款13000元左右(已挥霍)。被告人周建文归案后,向平山县公安局检举了同案犯赵海虎和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志文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线索,后公安机关将曹某某抓获;被告人张习平于2013年8月31日到平山县公安局自首;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到平山县公安局自首。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主动退赔,分别向本院交纳退赔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周建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2月份的一天,张志文向我借钱,我说没有,张志文说去电厂内弄点吧(意思是盗窃),我同意了,我告诉了薛志强、郭艳峰、赵海虎、张习平等人,他们同意去电厂盗窃,之后过了一两天的晚上我们几个人联系后,说好在电厂加油站见面,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和张志文、郭艳峰、赵海虎、张习平到加油站,薛志强已在加油站等着我们,见面后,我开车将张习平送到电厂北门保卫处那里,我告诉她说,如果有警车经过就打电话通知我们。之后,我和张志文、郭艳峰、赵海虎等人由电厂东边水质厂的东墙上翻墙进入电厂内到了一号柴油发电机组那里,我在一边站着看着人,张志文、赵海虎用我们带来的锯弓把露在地面或电缆沟内的电缆剪断,郭艳峰把电缆拽上来,之后我们把电缆剪成一段一段的盘起来,再背着电缆从水质厂的围墙那里出去,我们把电缆卖到郭艳峰等经营的废品收购摊上,经过称之后,得款2000多元,当天晚上,我分了400多元钱。在此之后我们几个人经常到电厂的柴油发电机组那里盗窃电缆,有时候我们连着每夜去,有时候三五天去一次,为了盗窃,我还买了线缆钳等工具,并且赵海虎说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不方便,我们又用盗窃电缆卖的钱买了一辆红色的褔田摩托三轮车,从2012年2月份至4月中旬我们在三个房内盗窃电缆(一个房间内有两个发电机组)盗窃过,盗窃的电缆都卖到了郭艳峰的废品收购站,多的能卖3000多元,少的能卖2000多元钱,后来电厂的石卫东告诉我说电厂内发现了一部手机被公安局的人拿走了,我告诉了张志文让他跑吧,之后我们没有去过。我一共分13000元左右,我们分得钱差不多一样多。有时我给张志文等人打电话联系去电厂内盗窃,有时张志文联系我,我再给其他人打电话联系。(二)、被告人张志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第一次盗窃是在今年的正月,我在平山县城和周建文吃饭的时候,我向周建文借钱,周建文说让我和他一起挣点钱,我答应了。过了一两天后一天晚上,周建文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平山县城,我就开车到了平山县城,我们在平山县城荷花楼见了面,当时周建文开着一辆面包车,我大姐张习平也在周建文的车上。之后又到平山镇河村北边的一个废品收购站接上薛志强和虎子,到了西柏坡电厂加油站,在加油站薛志强也来了,周建文开着车拉着我们先把我姐姐张习平送到电厂公安处那个门外看着,公安处的人要是出来,她及时通知我们,替我们望风。之后我们五个男的从电厂东侧水质厂的东围墙翻墙进入电厂内,到了一、二号柴油发电机组的车间窗户那里进入车间,周建文进入电缆沟内用锯弓将电缆锯断,将电缆分成一段一段的,我们再把电缆扯出电缆沟,把锯成段的电缆盘起来每人背一段,把电缆背出电厂,我们把电缆放在周建文的面包车上以后由周建文和张习平把电缆拉到薛志强他们的收购站那里,当天晚上周建文给了我三四百块钱。后来不知道是谁买了铰剪等工具,我们将一、二号机组那里的电缆盗窃完以后,又转入三、四号机组车间那里,在三、四号机组车间那里盗窃的时候都是周建文、薛志强、赵海虎、郭艳峰四个人进入车间里边盗窃,我在车间外看着人,我大姐张习平在电厂门口(公安处大楼门口)那里看着人,等周建文他们把电缆盗窃出来以后,我和他们把电缆背出电厂再卖掉。等三、四机组的那个车间内的电缆盗窃的差不多以后,我们又进入五、六号机组的那个车间,这个车间我只去过两三次,后来,我因车祸受伤就再也没有去盗窃过。我从今年正月到农历三月十八南甸庙会,这段时间内有时候连着每天晚上去,有时候隔三岔五的去,具体多少次我不知道。我大概分得一万三、四千元。(三)、被告人张习平的供述:2012年正月的一天,我的弟弟张志文和我借钱,一次周建文到我家歇着的时候,张志文说没有钱,周建文和张志文说要到西柏坡电厂弄点东西卖钱,让张志文一块儿去吧,张志文就同意了。我和周建文关系不错,也就跟着周建文去了,一天晚上,周建文开车拉上我,周建文和张志文联系后,我们三个人在县城荷花楼见了面,又到平山镇河村北边一个废品收购站接上两个人,我们一起到了西柏坡电厂加油站,薛志强已经在加油站等着我们,之后,周建文开车把我送到西柏坡电厂北门公安处大楼那里,告诉我说如果公安处的人要是出去巡逻,或者他们的警车开动巡逻,就打电话及时通知他。后周建文把偷得电缆卖掉,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周建文又开车拉着我去过三次,我每次都在电厂保卫处那里替他们望风。(四)、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我和赵海虎、郭艳峰在平山县高村合伙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我收购过周建文五六次电缆。第一次收购是在2012年2、3月份凌晨3、4点的时候,周建文开着一辆面包拉着一些电缆到了收购站,问我要不要,我觉得他大晚上的把电缆拉过来卖,来路肯定不正,但是为了挣钱,我就把他的电缆收购了,给了他4000多元钱。2012年3、4月份我又陆续收购了四五次电缆,有时候是周建文送过来,有时候是我的儿子赵海虎或者郭艳峰直接拉过来。我一共给了他们3、4万元。二、被害人西柏坡电厂梁宁的陈述:1、2号机组NHVV221-1型3*185+1*95电缆被盗470米,NHVV221-1型3*185*95电缆被盗320米,3、4号机组NHVV221-1型3*250+1*70电缆被盗700米,NHVV221-1型3*185电缆被盗12*8.33米,ZRVV22型3*70电缆被盗160米,6号机组ZRC-YGG-1型3*185+95电缆被盗180米,被盗60*10的紫铜排12公斤,被盗100*10的紫铜排6公斤。三、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刑结字(2012)第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缆价值772572元;平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指认同案犯笔录;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辨认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照片;平山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四、平山县公安局关于根据被告人张志文提供线索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抓获的证明;平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周建文检举同案犯的证明材料;平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张习平、赵某某到案经过的证明材料。五、公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西柏坡电厂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被告人盗窃所得赃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建文在归案后能如实检举同案犯,且积极退赔,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文向公安机关提供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属立功,其能积极退赔并缴纳罚金,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否认盗窃紫铜排,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其盗窃紫铜排,故应在鉴定数额内减去。被告人张习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能积极赔偿并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退赔款共计60000元,应发还被盗单位西柏坡电厂。综上所述,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建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志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三、被告人张习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周建文、张志文、张习平退赔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发还被盗单位西柏坡电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树勇审判员 高素文审判员 康云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