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段天顺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天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30号罪犯段天顺,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天顺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被告人段天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19日罪犯段天顺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段天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段天顺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天顺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5月记功1次,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连续表扬3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天顺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天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冰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