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孟某某,职工。被告陈某某,农民。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