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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明法诉牛国强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法,牛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2号原告周明法,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国强,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周明法与被告牛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