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明法诉牛国强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法,牛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2号原告周明法,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国强,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周明法与被告牛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