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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减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许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乐减字第47号 罪犯许建,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乐山监狱服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金牛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中,曾于2011年1月21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2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8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决前实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监狱提出,罪犯许建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148分。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建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伟勋 审 判 员  伍 健 代理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