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与蒲丽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蒲丽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陈俊涛。委托代理人王澍泽,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力,实习律师。被告蒲丽君,女。委托代理人肖宇,律师。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与被告蒲丽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礼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