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成开、鲁树福与铜陵县本纲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开,鲁树福,铜陵县本纲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保字第00008号原告:王成开,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原告:鲁树福,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铜陵县本纲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开、鲁树福与被告铜陵县本纲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开、鲁树福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铜陵县本纲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有限公司价值58万元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开、鲁树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铜陵县本纲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有限公司58万元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