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恩达与戴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达,戴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923号原告陈恩达。被告戴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6.5元,由原告陈恩达负担。审判员 雒虹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彩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