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郝进步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进步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26号罪犯郝进步,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以(2010)州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郝进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郝进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郝进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郝进步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郝进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部分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郝进步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三十里铺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在家时与村民相处较好,群众对其评价尚可,无太大恶习”。有固定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其亲属签订了假释担保书,愿意承担对其的监管责任。三十里铺司法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郝进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进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