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姚雪与陈金喜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喜,姚雪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喜,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雪,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委托代理人庹明清(系姚雪母亲),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代理权限: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刘林,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郧县幼儿园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陈金喜为与被上诉人姚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洪、代理审判员刘占省(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金喜以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金喜的撤诉申请,不存在依法不应准许的情形,符合撤诉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金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陈金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妍审 判 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