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君,任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51号原告陈秀君,女,197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小寺沟镇汤道沟村5组。(身份证号为:13262419780703804X)被告任秀,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君与被告任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