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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君,任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51号原告陈秀君,女,197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小寺沟镇汤道沟村5组。(身份证号为:13262419780703804X)被告任秀,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君与被告任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