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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海朝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海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038号罪犯苏海朝,又名苏海超,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安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海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5月18日罪犯苏海朝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6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苏海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苏海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海朝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7月、2011年12月、2012年4月、2012年9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连续表扬7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海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海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刑梅霞审判员  李彦海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