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董必华与朱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必华,朱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董必华被执行人朱笑春。申请执行人董必华与被执行人朱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6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笑春下落不明,其名下一辆汽车现未实际控制,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笑春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子非审判员 施纪怀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凌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