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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高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向华与文登市埠口港卧龙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向华,文登市埠口港卧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高商初字第95号原告于向华,农民。被告文登市埠口港卧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隋玉辉,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向华与被告文登市埠口港卧龙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于向华负担。审 判 长  邢金晓人民陪审员  时述忠人民陪审员  王安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