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程爱琴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程爱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支公司,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执行人程爱琴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