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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行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延金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桥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徐延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桥分局;济南市历城区桑梓店供销合作社

案由

行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延金,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桑梓店供销合作社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桥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程传林,局长。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桑梓店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全来,理事会主任。上诉人徐延金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延金以其与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桑梓店供销合作社之间的经济补偿纠纷应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延金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延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极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单 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