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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3907-3911号-1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春明、陈积明等与家业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明,陈积明,郑鹏,林才,张林荣,深圳市家业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907-3911号-1申请执行人陈春明(3907号案),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积明(3908号案),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鹏(3909号案),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才(3910号案),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林荣(3911号案),男,汉族,1956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家业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加洋。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家业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五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27-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分别向上述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38850元、77700元、37800元、76650元、38850元,并分别承担案件受理费771元、1742.5元、745元、1716元、77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89.0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到执行款7039.05元。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刘建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