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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双柱诉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柱,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泾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张双柱,男。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可,男。被告:纪小琴,女。被告:李士标,男。被告:李金书,男。委托代理人:文宝根,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双柱诉被告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双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宏,被告李士标、被告李金书的委托代理人文宝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小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可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双柱诉称:2012年4月,由纪小琴出面联系,委托张双柱为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合伙经营的泾县煌庭娱乐会所制作、加工沙发等物品,共计加工制作款7万元。当时约定首付定金2万元,余款制作完工后支付,2012年6月制作完毕,沙发等物品已投入使用,但对加工制作款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却借口拖延不付。后双方多次洽商,终于承诺在2012年11月25日付清,后却又因许可等人股份转让等事宜仍无人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给付拖欠的沙发等物品加工制作款5万元、逾期滞纳金1800元,合计51800元;诉讼费用由许可等人承担。张双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经李士标、李金书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张双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双柱的身份情况。李士标、李金书无异议。2、纪小琴2012年10月15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张双柱承揽制作、加工了泾县煌庭娱乐会所的沙发、抱枕等物品,加工制作款是5万元。李士标认为该份证明不真实,给他们做沙发的不是张双柱,有合同,合同上的名字是刘某某,做的沙发款是50000元。李金书认为该份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还有这个证人是本案被告,既然是本案被告怎么可以做证人。3、债务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许可、李士标、李金书向纪小琴承认的合伙债务承担以及具体付款期限。李士标认为债务协议上的内容属实,债务协议上面“李士标”的名字是其所签。李金书代理人认为债务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个债务协议上没有约定是欠张双柱的沙发款,这个债务协议复印件是不是真实的不清楚。4、企业基本信息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泾县煌庭娱乐会所成立的时间,法定代表人为许可,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李士标、李金书无异议。5、纪小琴、李金书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打印件各1份,证明纪小琴、李金书的身份情况。李士标、李金书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张双柱所举证据1、4、5,李士标、李金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张双柱所举证据2及证据3,其中证据3李士标认可该债务协议复印件内容属实,该债务协议复印件也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与证据3又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纪小琴联系张双柱为泾县煌庭娱乐会所承揽制作、加工了沙发等物品,欠下了加工制作款5万元,本院予以认定。许可、纪小琴无答辩也未向法庭举证。李士标辩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但我们与张双柱之间没有合同。李士标未向法庭举证。李金书辩称:1、张双柱所诉称与事实不符,我们没有收到张双柱的沙发,不存在欠张双柱沙发款,2、张双柱诉请所主张的证据不足,应驳回张双柱的诉讼请求。李金书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经张双柱、李士标质证,本院认证如下:2012年11月28日合肥瑶海区苏皖沙发厂出具的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债务协议上所约定的债务已经归还。张双柱认为该份收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纪小琴证明和债务协议上所讲的5万元沙发款是欠张双柱的,但到目前为止张双柱没有收到该款。李士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李金书所举证据收据复印件系案外人合肥瑶海区苏皖沙发厂出具,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因审理本案需要,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获得了以下证据:泾县煌庭娱乐会所企业基本信息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各1份,证明泾县煌庭娱乐会所的成立时间、负责人为许可、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张双柱、李士标、李金书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所获得的泾县煌庭娱乐会所企业基本信息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张双柱、李士标、李金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许可向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泾县煌庭娱乐会所”,经营范围为从事歌舞娱乐服务,经营场所设在泾县泾川镇汇金商城。当日,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许可申请开办的“泾县煌庭娱乐会所”予以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012年4月,经纪小琴联系张双柱为泾县煌庭娱乐会所制作了沙发、抱枕等物品,除已支付的2万元款项外,共欠张双柱沙发等制作款5万元。针对上述债务,纪小琴于2012年10月15日向张双柱出具了证明1份,证明中言定因纪小琴转让了泾县煌庭娱乐会所股份,所欠张双柱沙发等制作款5万元由泾县煌庭娱乐会所承担给付,并签有泾县煌庭娱乐会所债务协议予以证明,上述债务与纪小琴无有瓜葛。并且许可、李士标、李金书为此又向纪小琴出具了债务协议1份,内容为“由于泾县煌庭娱乐会所之一纪小琴转让股份,现就涉及到纪小琴联系的沙发制作款及酒水供应款合计65500元。有泾县煌庭娱乐会所承担付款。付款方式为2012年10月30日付15500元,2012年11月25日付5万元。”另根据李士标在庭审中陈述查明,泾县煌庭娱乐会所虽系许可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上是由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四人合伙经营。2012年8、9月份,纪小琴向许可、李士标、李金书转让了合伙股份。本院认为:泾县煌庭娱乐会所虽然是许可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但李士标庭审中认可该泾县煌庭娱乐会所实际上系由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四人合伙经营。泾县煌庭娱乐会所作为许可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合伙经营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纪小琴作为合伙人之一,由其联系张双柱为泾县煌庭娱乐会所制作沙发等物品所产生的沙发等制作款5万元应属于合伙债务,纪小琴的上述经营活动依法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纪小琴后来转让了其在泾县煌庭娱乐会所的股份实质为退伙,但所欠张双柱沙发等制作款5万元发生在原合伙期间,纪小琴作为原合伙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可、李士标、李金书在债务协议中约定,纪小琴联系的沙发制作款等由泾县煌庭娱乐会所承担付款系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纪小琴在其证明中所称的所欠张双柱沙发等制作款5万元由泾县煌庭娱乐会所承担付款,与纪小琴无有瓜葛的主张,不予支持。庭审中李士标、李金书均辩称他们不欠张双柱的沙发等制作款,李金书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法庭举证2012年11月28日合肥瑶海区苏皖沙发厂出具的收据复印件1份,由于所举证据2012年11月28日合肥瑶海区苏皖沙发厂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与本案无关联性而不予认定,故对李士标、李金书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张双柱主张要求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给付逾期滞纳金1800元,因张双柱对此未能予以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可、李士标、李金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所欠原告张双柱沙发等制作款5万元;二、被告纪小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双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1395元,原告张双柱负担38元,被告许可、纪小琴、李士标、李金书负担13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年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四条……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