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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单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单某某,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单某甲。监护人宋某某,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文东审判员  陈素娟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业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