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庆豹、叶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庆豹,叶春燕,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德州新世纪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陵州路。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被申请人:高庆豹,男,1976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叶春燕,女,1976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峰,经理。被申请人:德州新世纪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治周,经理。申请人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庆豹、叶春燕、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德州新世纪商务宾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高庆豹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被申请人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突然停业,已严重危及申请人的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