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丽嫒与被执行人罗琼芳被执行人池芳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媛,罗琼芳,池芳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517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媛,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复昌里二巷*号。被执行人罗琼芳,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津园*幢***房。被执行人池芳艺,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津园*幢***房。李丽媛与罗琼芳、池芳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琼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445000元及利息91105.6元给申请执行人李丽媛,被执行人池芳艺对被执行人罗琼芳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罗琼芳、池芳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李丽媛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罗琼芳、池芳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5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迎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