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黄淑芬、黄庆华与被告姜振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芬,黄庆华,姜振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黄淑芬,女,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原告:黄庆华,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翠丽,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振民,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原告黄淑芬、黄庆华与被告姜振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淑芬、黄庆华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芬、黄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吉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红玲 百度搜索“”